重磅!《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則》發(fā)布,有哪些亮點?
發(fā)表時間:2019-12-06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商業(yè)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中的商業(yè)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yè)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yè)建筑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yè)綜合體(以下簡稱“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其他商業(yè)綜合體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消防技術手段,確保建筑具備可靠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實際使用功能應當與設計功能一致。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將特殊消防設計規(guī)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內容進行巡查、檢查并存檔備查。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2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并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八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委托管理單位作為統(tǒng)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tǒng)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施統(tǒng)一管理,同時協(xié)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和批準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
2. 統(tǒng)籌安排本單位經營、維修、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和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5.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6.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7.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并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7. 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和初起火災撲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10.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的經營、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確保自身的經營活動不更改或占用經營場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線,不妨礙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的使用;
2.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3. 清楚了解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tài)等,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 監(jiān)督顧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 按照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2. 發(fā)現(xiàn)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協(xié)助開展滅火救援;
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
3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從業(yè)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因維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xù),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維修完成后,應當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故障報告、修理和消除等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防火卷簾、常閉式防火門等建筑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標識。
第十九條 建筑消防給水設施的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具有開/關的狀態(tài)標識;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或水位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開關應當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二十條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米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箱內設備應當齊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 商品、展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穿越每層樓板處采取可靠措施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4
第四章 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貨物運送通道、安全出口處的疏散門采用常開式防火門時,應當確保在發(fā)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3.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門上應當有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
4. 商業(yè)營業(yè)廳、觀眾廳、禮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門口內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5. 疏散門、疏散通道及其盡端墻面上不得有鏡面反光類材料遮擋、誤導人員視線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懸掛可能遮擋人員視線的物體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側墻和頂部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
第二十四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持完好、有效,各類場所疏散照明照度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2. 營業(yè)廳、展覽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見、了解所處樓層;
3. 疏散樓梯通至屋面時,應當在每層樓梯間內設有“可通至屋面”的明顯標識,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4.建筑內應當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管理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樓層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得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不得安裝柵欄,人員導流分隔區(qū)應當有在火災時自動開啟的門或可易于打開的欄桿;
3. 各樓層疏散樓梯入口處、電影院售票廳、賓館客房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本層的樓層顯示、安全疏散指示圖,電影院放映廳和展廳門口應當設置廳平面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4. 除休息座椅外,有頂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內、自動扶梯下方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嚴禁堆放可燃物;
5.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時,應當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當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6. 主要出入口、人員易聚集的部位應當安裝客流監(jiān)控設備,除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廳和展覽廳外,各使用場所應當設置允許容納使用人數的標識;
7. 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yè)時間不一致時,應當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當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筛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秒;
2.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xiàn)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且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動;
3.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第二十七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營業(yè)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當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營業(yè)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當直通安全出口;
2. 柜臺和貨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設計疏散寬度或阻擋疏散路線;
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當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4. 營業(yè)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37.5米,且行走距離不得超過45米;
5. 營業(yè)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得穿越倉儲、辦公等功能用房。
第二十八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各防火分區(qū)或樓層應當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哨子、發(fā)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引導用品,明確各防火分區(qū)或樓層區(qū)域的疏散引導員。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
5
第五章 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四周不得違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在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禁止在消防車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yè)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礙人員逃生、排煙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構造。
建筑外墻上的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擋,室內外的相應位置應當有明顯標識。
第三十一條 室外消火栓不得被埋壓、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3米范圍內不得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或停放機動車輛。
第三十二條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
6
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納入防火巡查檢查重點對象。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餐飲場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樓層或同一樓層的集中區(qū)域;
2.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3.餐飲場所使用天然氣作燃料時,應當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數大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燃氣;
4. 不得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qū)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qū)應當采用電加熱設施;
5. 廚房區(qū)域應當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6.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lián)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并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7. 爐灶、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隔熱或散熱等防火措施;
8. 廚房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guī)定;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飲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當關閉燃氣設備的供氣閥門。
第三十五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其他重點部位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兒童活動場所,包括兒童培訓機構和設有兒童活動功能的餐飲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或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
2. 電影院在電影放映前,應當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知識和路線;
3. 賓館的客房內應當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客房內應當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客房內的窗簾和地毯應當采用阻燃制品;
4. 倉儲場所不得采用金屬夾芯板搭建,內部不得設置員工宿舍,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核對物品種類和性質,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并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對頂距、燈距、墻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展廳內布展時用于搭建和裝修展臺的材料均應采用不燃和難燃材料,確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應當進行阻燃處理;
6. 汽車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增加停車數,汽車坡道上不得停車,汽車出入口設置的電動起降桿,應當具有斷電自動開啟功能;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設置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的相關規(guī)定;
7. 配電室內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的配電柜、配電箱應當有區(qū)別于其他配電裝置的明顯標識,配電室工作人員應當能正確區(qū)分消防配電和其他民用配電線路,確?;馂那闆r下消防配電線路正常供電;
8. 鍋爐房、柴油發(fā)電機房、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油浸變壓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壞,其內部設置的防爆型燈具、火災報警裝置、事故排風機、通風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等應當保持完好有效;
9. 燃油鍋爐房、柴油發(fā)電機房內設置的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立方米;燃氣鍋爐房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并能夠聯(lián)動控制鍋爐房燃燒器上的燃氣速斷閥、供氣管道的緊急切斷閥和通風換氣裝置;
10. 柴油發(fā)電機房內的柴油發(fā)電機應當定期維護保養(yǎng),每月至少啟動試驗一次,確保應急情況下正常使用。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7
第七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嚴禁生產、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攜帶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建筑內。
第三十七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內部使用的宣傳條幅、廣告牌等臨時性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
第三十八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在進行外保溫系統(tǒng)施工時,應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該建筑的有效措施。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保溫材料且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當優(yōu)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當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應加強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jiān)控等措施。
物業(yè)管理資訊平臺→
8
第八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對接收到的火災報警信號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如果確認發(fā)生火災,應當立即檢查消防聯(lián)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tài),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當隨時檢查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對不能及時排除的故障應當及時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yè)資格證書,熟練掌握以下知識和技能:
1. 建筑基本情況(包括建筑類別、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內單位數量);
2. 消防設施設置情況(包括設施種類、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發(fā)電機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設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裝位置等);
3. 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操作規(guī)程(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lián)動控制器、消防應急廣播、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
4. 火警、故障應急處置程序和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填寫要求。
第四十二條 &
- 上一頁: 【專題】物業(yè)管理消防應急預案!
- 下一頁: 物業(yè)收費員的崗位職責